2008年5月2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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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你释疑
我的行为侵权吗

刘先生问:
  小区附近常人借打扑克赌博。我认为他们的行为有违精神文明建设,便用相机把赌博场面拍了下来。不久,某报刊发了这幅照片。吴某等人认为我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和肖像权。问:我的行为构成侵权吗?

  本报释疑: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依法享有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。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。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是侮辱和诽谤。侮辱是指以行为、语言或者其他方式,贬低公民人格,降低社会对公民的评价。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中规定,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,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。你向报社寄照片并非宣扬吴某等人秘密的私人生活内容,而是将不良行为向社会曝光,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。肖像权也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,他人不得随意使用。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构成有两个主要条件,缺一不可,即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公民肖像。你的行为虽未得到他人同意,但你非以营利为目的,是正当新闻报道,是谴责不文明行为,故你的行为未对他人构成侵权。